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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中市委 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发布者: 农委 发表时间:2015-12-28 15:20:23 点击量3次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四化同步带好头、领好向和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定位,以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持续改善农村民生,全力推动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建设经济强、生态好、百姓幸福、社会和谐的最美扬中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一)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按照三集发展要求,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园区发展层次和产出效益,积极争创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域范围内所有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各镇(街、区)要加大对相关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园区内水系改造、泵站建设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土地增减挂钩、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向园区倾斜。

2.大力发展特种水产养殖业。加快现代渔业发展,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水产品生产基地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对当年新建成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新增工厂化养殖或网箱养殖基地,年饲养鲥鱼2万尾或河豚10万尾的,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对当年新建成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工厂化养殖或网箱养殖基地,年饲养鲥鱼10万尾或河豚50万尾的,奖励投资主体30万元;对当年新增标准化连片池塘100亩以上,从事螃蟹养殖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的,奖励投资主体1000元/亩。

3.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对当年基础设施、生产设施投入500万元以上(财务支出,下同)且投资强度达5万元/亩,以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为主体,提供科普观光、生产体验、农俗展示等服务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对在沿江区域内连片种植油菜30亩以上的,奖励200/亩。

4.扶持发展设施蔬菜园艺业。积极推广标准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防虫网和节水灌溉栽培等,不断提升蔬菜园艺生产设施化水平。深入推进万亩秧草产业化工程,市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的秧草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新品开发、市场开拓等。对当年新建标准钢架大棚连片50亩以上的,补贴实施主体1000/座;对当年新建连栋大棚连片30亩以上的,补贴实施主体5000/亩;对当年新建智能温室1万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实施主体20/平方米;对当年新建防虫网连片50亩以上的,补贴实施主体600/亩;对当年新建喷滴灌设施连片50亩以上的,补贴实施主体400/亩。

5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对高效设施农业用地,凡不破坏耕作条件的,按农业用地管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管理、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但不得超过农业项目用地指标的3%。现代农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气、给排水、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2号)执行。对果场(冷库用电除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水产养殖(池塘抽水、灌水用电除外)、农田排涝灌溉、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按照苏价工〔2000346号、苏价工〔200746号、苏价工〔2008350号和苏价工〔2013100亩以上,且当年基础设施、生产设施投入100万元(粮食类30万元)以上,有完整财务收支记录,运行管理规范的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

8.积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对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股面积500亩以上,章程完善、制度健全、管理民主、分配合理、运行规范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奖励10万元。

9.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开放型农业的政策扶持,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对新办外资农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当年注册为地理标识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提高农业物质装备和信息化水平

10.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加强农机与农艺融合,统筹推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装备建设,突出推广水稻机插秧和小麦机条播技术,提高主要农作物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对新购75马力以上拖拉机,根据作业面积补贴15/亩,每台限补2年,每年限补7500元。对新购1.1以上简易育秧播种机补贴1500/套;对新购乘坐式插秧机,根据作业面积补贴30/亩,每台限补2年,每年限补7500元;对新购条播机(幅宽1.5以上),根据作业面积补贴10/亩,每台限补1年、限补3000元。对新购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带切碎装置),根据作业面积补贴15/亩,每台限补2年,每年限补7500元;对新购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带切碎装置),根据作业面积补贴10/亩,每台限补2年,每年限补5000元。对新建粮食烘干中心(每座须有3台以上机组)补助12万元/,每年限补2座。对新购油菜播种(栽植)机,根据作业面积补贴20/亩,每台限补1年、限补2000元;对新购蔬菜播种机,根据作业面积补贴15/亩,每台限补1年、限补3000元。

11.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统一供种、统一机播、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灌溉、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机收的六统一专业化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对当年新组建的植保专业合作社,根据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小麦奖励15万元;对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机库,补助10万元,每年限补2座;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农机维修点,奖励1万元。

12.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物联网、互联网金融与农产品实物营销相结合,鼓励农业企业参与镇江亚夫在线电商平台建设,对当年加盟亚夫在线·联盟或自主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且实现网上销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建成亚夫在线·联盟电商基地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3.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按照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后续管护,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

14.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优质农产品,对当年新申报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且生产记录完整的,每个分别补助3000元、5000元和1万元。

15.加强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对新购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根据作业面积补贴4/亩,每台限补1年、限补1000元;对新购秸秆抛撒装置补贴1000/台;对当年改装秸秆切碎装置(切草刀加密)补贴1000/套;对新购秸秆编织机械补贴500/套。对加工销售秸秆固化成型成品(含编织草绳、秸秆制肥、压缩成燃料饼等),年秸秆利用量达100吨以上的,奖励50/吨。鼓励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粪便治理减排,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治理减排达标的,奖励2万元;支持畜禽粪便有机肥商品化利用,对当年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并投产运行的,奖励投资主体1万元。

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16.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稳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和承包地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的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17.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年内建成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完善镇村服务和管理网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流转交易的信息公布、交易鉴证等工作。对新设立并正常运行的镇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奖励10万元。

18.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质押融资,市财政根据贷款金额给予金融机构2‰的奖励。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服务力度,市财政根据贷款担保额度给予6‰的奖励。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80%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各镇(街、区)在市规划建设的三集产业园区设立富民产业园,供行政村(社区)统一建设物业用房。对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社区)盘活存量资产或在三集产业园区新建、购置的物业用房,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市镇两级财政按照验收面积分别给予200/平方米的补贴。对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社区)出租物业用房收入相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对村集体建设物业用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

22.美化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八位一体运行维护机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扎实开展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标准化试点,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启动实施防洪水、治污水、排涝水、引活水、保洁水五水联治,有效改善城乡水环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则

23.本意见中的所有农业项目奖项均不重复奖补,凡当年享受市本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的,抵减奖补金额

24.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农业项目内存在违章违法建设或项目位于城市、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2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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