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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量审核及证书核发(绿色发展类)
发布者: 扬中市发改经信委 发表时间:2016-09-07 16:36:21 点击量3905次

项目名称

节能量审核及证书核发

政策要点

通过节能量审核并取得证书的节能量,可以在江苏省内进行交易收益

申报条件

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非工业项目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应在实施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提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其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的项目,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向节能量所有权人签发节能量证书。已核发证书的节能量,在有效期内可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或交易转让给省内其他用能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

办理程序

用能单位填报《节能量审核申请表》,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审核,符合要求,即签发节能量证书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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