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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备案(绿色发展类)
发布者: 扬中市发改经信委 发表时间:2016-09-07 10:36:49 点击量264次

项目名称

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备案

政策要点

1、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

2、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并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年度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准)。2016年度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须符合“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万元。  

2、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3、需具有 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4、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5、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个。

(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需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  

2、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3、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5、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 5 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三)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2、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3、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 5 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

4、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办理程序

1、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向市经信委提交验收申请;

2、市经信委对材料初审,并转报省经信委;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备案管理,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处室

电力能源科                   联系电话:8832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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