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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绿色发展类)
发布者: 扬中市发改经信委 发表时间:2016-09-07 10:31:07 点击量266次

项目名称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

政策要点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以“当年度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准),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车辆购置补贴。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办理程序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按属地原则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一)车辆购置补贴。申请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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