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发布者: 公安局 发表时间:2015-12-24 16:23:34 点击量3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

5、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受理→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审批

联系电话: 88983998


单位全称:扬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帮助说明】【免责申明】

服务热线:0511-88365880,传真:0511-88322082

单位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扬子西路256号

© 2014-2019 扬中市经济发展局(扬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版权所有    苏ICP1102315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