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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5:41:49 点击量2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177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6年7月1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农业机械维修者可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5、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

6、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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