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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5:46:36 点击量0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㈠占用水域申请书;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㈢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通过的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㈣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排水(污)口设置文件;㈤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前置审批(前置中介)

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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