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5:55:40
点击量0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
申报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
前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