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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许可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6:51:03 点击量0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性活动申请表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限制性活动涉及河道的管理范围与防洪部门的初步设计方案

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限制性活动涉及河道的管理范围与防洪部门的初步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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