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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6:52:39 点击量0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省水利厅《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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