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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内的取水许可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7:09:17 点击量1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书编制要求》第一条第3项:建设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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