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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3-15 17:10:37 点击量2次

设定依据及条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申报材料

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建议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其它行业如交通、铁路、城建等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涉及城市规划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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