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体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方面的产业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文物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行业的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3.管理全市文化、广电、体育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和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指导基层文化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加强体育业余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输送体育人才。
4.监管全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5.综合管理全市文物事业。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全市文物保护、考古等有关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拟订文物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
6.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7.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出版活动、出版物内容和印刷业的监管;负责对新闻单位记者证、报刊社驻镇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及新闻违法活动。
8.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直属单位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9.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10.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