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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研究和制定扬中旅游整体形象,同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扬中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游客的权益,并为扬中旅游业服务,为旅游业的长足发展培养人才。《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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