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解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发布者: 公安局 发表时间:2015-12-24 16:40:57 点击量4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3号令

出台日期:2002年8月14日


? ? 依据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 ? 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 第十一条第四款: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到现场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批。审批通过后,制作并发放批准文件。

单位全称:扬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帮助说明】【免责申明】

服务热线:0511-88365880,传真:0511-88322082

单位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扬子西路256号

© 2014-2019 扬中市经济发展局(扬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版权所有    苏ICP1102315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