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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者: 公安局 发表时间:2015-12-24 16:41:21 点击量9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出台日期:2005年8月26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受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到现场查勘,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批。审批通过后,打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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