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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者: 公安局 发表时间:2015-12-24 16:39:41 点击量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出台日期:2009年5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出台时间:2012年1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实操解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进入审批,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实操解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进入审批,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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