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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发〔2015〕56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 水利局 发表时间:2016-01-07 14:34:37 点击量5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及时化解我市供水价格矛盾,推行同网同价及差别化水价改革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经公开听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供水价格实施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简化用水类别。由四类用水调整为三类用水,保留原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类别,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商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

2.统一城乡供水价格。根据同网同价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执行2.62/立方米到户价;非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执行3.45/立方米、特种用水统一执行4.35/立方米;金州水务有限公司转供各镇(街、区)水厂、供水服务站的趸售价格(转供水结算价格)统一执行0.96/立方米。

3.适度调整相关代收代交政策性费用。镇(街、区)居民生活用水按0.25/立方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按0.5/立方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直抄的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按0.92/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按0.20/立方米标准收取水资源费。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按20158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具体操作办法:8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仍执行现行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范围为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单位)、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直抄的用水户(单位)。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政策宣传、服务管理等方面衔接工作,确保供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2.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水价调整政策,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政策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优化服务,严格内部管理,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强化管网改造和维护,降低漏失率,确保供水安全。

3.各供水企业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职工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户每月7立方米水价减免,超过7立方米的按基本水价执行;水价减免采取凭证办理、即征即免方式实施。

4.市监察、住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监管,认真研究解决供水价格改革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调整后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到户价格表

2.调整后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到户价格表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15731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1日印发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水利工程水费

污水

处理费

水资源费

公用事业附加

到户

水价

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1.46

0.04

0.92

0.20

0

2.62

非居民用水

2.07

0.04

1.1

0.20

0.04

3.45

特种用水

2.97

0.04

1.1

0.20

0.04

4.35

趸售水价

0.96

0

0

0

0

0.96

附件2

调整后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到户价格表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趸售价格+运行费用)

污水处理费

到户水价

合   计

居民生活用水

2.37

0.25

2.62

非居民用水

2.95

3.45

特种用水

3.85

0.50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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