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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及时化解我市供水价格矛盾,推行同网同价及差别化水价改革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经公开听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供水价格实施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简化用水类别。由四类用水调整为三类用水,保留原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类别,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商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
2.统一城乡供水价格。根据同网同价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执行2.62元/立方米到户价;非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执行3.4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统一执行4.35元/立方米;金州水务有限公司转供各镇(街、区)水厂、供水服务站的趸售价格(转供水结算价格)统一执行0.96元/立方米。
3.适度调整相关代收代交政策性费用。镇(街、区)居民生活用水按0.25元/立方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按0.5元/立方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直抄的居民生活用水,统一按0.9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按0.20元/立方米标准收取水资源费。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按2015年8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具体操作办法:8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仍执行现行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范围为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单位)、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直抄的用水户(单位)。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政策宣传、服务管理等方面衔接工作,确保供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2.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水价调整政策,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政策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优化服务,严格内部管理,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强化管网改造和维护,降低漏失率,确保供水安全。
3.各供水企业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职工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户每月7立方米水价减免,超过7立方米的按基本水价执行;水价减免采取凭证办理、即征即免方式实施。
4.市监察、住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监管,认真研究解决供水价格改革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调整后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到户价格表
2.调整后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到户价格表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印发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水利工程水费
污水
处理费
水资源费
公用事业附加
到户
水价
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1.46
0.04
0.92
0.20
0
2.62
非居民用水
2.07
0.04
1.1
0.20
0.04
3.45
特种用水
2.97
0.04
1.1
0.20
0.04
4.35
趸售水价
0.96
0
0
0
0
0.96
附件2
调整后各镇(街、区)供水服务企业到户价格表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趸售价格+运行费用)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水价 合 计 |
居民生活用水 |
2.37 |
0.25 |
2.62 |
非居民用水 |
2.95 |
|
3.45 |
特种用水 |
3.85 |
0.50 |
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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